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商标品牌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市监规〔2025〕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三明市商标品牌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已经10月1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商标品牌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实《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商标品牌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高知名度商标及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商标品牌实行名录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三明市商标品牌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规范商标使用,加强商标管理,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

  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区域公共(用)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注册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做好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多元化调解。联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开展商标侵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协作机制,引导商标品牌实施海关备案,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第八条 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商标品牌跨区域联动保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商标品牌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为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导,提升商标品牌的保护效能。

  第九条 加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和地理标志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重点保护、援引保护,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商标、涉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等知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 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抢注,可以向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争取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群众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查处结果和抄报信息等,及时将其移出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更新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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