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三明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三明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三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明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二)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三)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并交付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则、细则以及基准等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第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第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条 在确定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时,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名称,但应同时填写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至少三份,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一份留办案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与罚款数额相一致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四条 无法实时登录“闽执法”平台办案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应当自无法实时登录的情形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信息补录入“闽执法”平台。
第十五条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日。
附件: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书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先印制)编号规则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当罚〔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司法局,地址:三明市 ,联系电话:0598-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先印制)编号规则
① 市监当罚〔 ② 〕第 ③ 号
①:填写各办案单位简称第一个字。
例如:三明市局-明;尤溪县局-尤
②:填写文书作出时的年份。
例如:2025
③:可以按文书出具顺序依次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也可以区分办案机构填写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左起第1位数字为本单位各办案机构(所、队)代码;左起第2—4位数字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按文书出具顺序填写。(各单位可以根据案件管理需要,给所、队分配流水号)

 闽公网安备35040002000213号
							闽公网安备350400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