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落实《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支,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方针政策制定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进行项目审核;
(四)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四)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五)必要时对项目经费实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四)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章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等项目;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等、知识产权政策宣传推广、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评审等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开支、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变化,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调整分配资金,并适当增减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备案奖励。对于办理专利质押备案登记的企业奖励0.6万元,其中,办理的专利质押备案,每有1件发明奖励增加0.4万元;对于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的企业奖励0.6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开放许可补助。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明开放许可并成功达成的,对于申请时间1至10年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0.05万元补助,对于申请时间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0.4万元补助,每个专利权人每年度补助发明专利不超过5件。
第十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补助。完善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对于获批认定的省级产业(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批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家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按实付交易或作价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按实付交易或作价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项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奖励。对企业产品首次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励。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每家企业奖励0.6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工作补助。对承接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等活动,每项活动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考核指标及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核准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误导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跟踪问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经费投入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22〕4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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