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的通知
明市监规〔2024〕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已经2024年7月10日市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及省市场监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154号)有关精神,有序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三明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依据,认真落实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明市监注〔2022〕192号),充分发挥三明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络小组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示范带动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的方式,有序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和诚信经营等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当地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分类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市、县两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络小组成员单位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条件。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诚信三明平台上有行政处罚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知名”个体工商户:

  ⑴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⑵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⑶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或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⑷经营同一字号的连锁经营门店;

  ⑸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因经营者责任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⑹在“小个专”党建、税收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⑺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色”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色”个体工商户:

  ⑴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⑵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⑶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⑷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质”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优质”个体工商户:

  ⑴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⑵经营者获得技师(二级)及以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⑶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⑷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取得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以上证书,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⑸经营者或者经营内容属非遗文化传承性质的。

  4.“新兴”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新兴”个体工商户:

  ⑴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⑵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⑶在线下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⑷经营者拥有与新兴产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四、评定步骤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每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局培育平台或者省局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将相关分类数据汇总至市局。“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1.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培育平台并予以认定并标注类型,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2.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在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后通过培育平台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分类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依据)。“名优特新”四种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户个体工商户参与认定。具体认定数量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比例认定,省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县两级政府对认定数量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规定比例确定。

  (四)分类认定有效期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县级审核单位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报告信息,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的一年内,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三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立即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动自觉,统筹各方资源,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扎实有序推进。

  (二)坚持公平公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工作,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市、县两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党建引领、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各地在分类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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