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明市监规〔2024〕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4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经6月11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及时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等规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此前发生过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决定作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载明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在适用《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劝导示范、告知承诺等非强制手段(配套文书范本详见附件),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2年版)>(市监规〔2022〕102号)同时废止。本《清单》实施之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清单》规定。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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