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三明分院: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37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14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明安委〔2023〕1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扎实开展“防火灾、控事故、保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明安委〔2023〕8号)等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奋力建设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规定的施行,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着力提升监察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积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并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
(三)开展重点和弱项的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地实际,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业态,根据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典型事故等发现的特种设备本质安全问题,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二是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和景区非景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大型游乐设施和景区非景区特种设备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能力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和高风险的特种设备项目和场所安排专门人员加强管理,严防拥堵和瞬时聚集。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服务指导(202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助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整改闭环(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边排查边治理边提炼,总结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客运架空索道专项排查整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实施。
四、有关事项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总结,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市局将适时根据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服务指导。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进展情况,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各整治方案的时间要求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联系人:吴声淦,联系电话:0598-8222653。
附件: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2.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3.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4.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省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部署要求,为打击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方案中的小型锅炉是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小型锅炉,主要包括:D级锅炉、有投诉举报等线索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小型锅炉以及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含模块式)。
(一)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情况排查
1.抽查有关生产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抽查属地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重点抽查D级锅炉生产单位)生产的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存在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50L等参数超标情况,对于存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B级锅炉”或“C级锅炉”虚标为“D级锅炉”的,依法对其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同时,要对锅炉制造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所有出厂的锅炉不得在铭牌和任何部位标称“免监检”等字样。
2.抽查有关使用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或符合锅炉定义的蒸汽发生器使用单位。对于存在上述虚标情况的锅炉应当立即停止运行,采取补充检验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3.其他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筛查标称水容积小于30L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抽查锅炉产品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是否与标称值一致,抽查锅炉产品实际压力是否超过0.1MPa。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但通过“大容小标”方式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范围的锅炉进行非法生产、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4.测试鉴定。省特检院三明分院要做好技术支撑,成立技术鉴定工作组,不断优化完善技术鉴定方案,主动靠前做好压力、水容积、蒸发量、热功率等测试判别、技术鉴定,以及补充检验等工作。同时,结合日常检验工作协助做好排查,做到检验一家排查一家,每月25日前汇总数据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隐患检查
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使用情况,至少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查培训记录),锅炉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超期使用等情况,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存在泄漏情况,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二、工作部署
(一)明确重点行业和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检查小型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制造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地重点行业(例如食品制造、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小型木材加工、洗浴服务、印染纺织等),对其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结合本地燃煤、燃油等锅炉改燃淘汰推进情况,对用汽、用热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把握查办途径和方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通过“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的相关单位,立即固定证据,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紧密配合,发现违法生产小型锅炉的,核查生产、核查购买合同、销售记录,及时将违法生产的锅炉销售信息共享给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1、2分别于6月21日、12月1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联系人:吴声淦,联系电话:0598-8222653。
附表: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2.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附表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一、监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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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使用单位(家) |
检查生产单位(家) |
检查锅炉(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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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大容小标”锅炉(台) |
发现超期未检锅炉(台) |
发现其他严重隐患(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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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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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完成整改的严重隐患情况统计(可附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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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情况描述 |
严重或未整改原因 |
已采取的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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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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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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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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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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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表2
小型锅炉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锅炉)型号 |
产品(出厂)编号 |
制造单位 |
制造 日期 |
投用日期 |
设计/使用压力(MPa) |
设计/使用温度(℃) |
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t/h,MW) |
水容积(L) |
测试鉴定结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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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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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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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测试鉴定结果填写是否为特种设备和锅炉设备级别(B级、C级、D级)。
附件2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近年来,高压氧气瓶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原因多为氧气瓶中混入油脂等可燃物;同时在工作中发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溯源效果仍有差距。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压气瓶爆炸事故,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高压氧气瓶专项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氧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重点检查氧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对可燃物检出和清理情况;充装单位对来源不明的“黑气瓶”、存在问题缺陷或者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的处置情况,对报废气瓶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填报报废气瓶台账和消除使用功能气瓶台账情况,按规定实施注销手续情况;充装单位告知瓶装氧气用户,在用气过程中严禁氧气瓶混入可燃物,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气体回流的防倒灌装置情况等。
二、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专项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升级完善。
(一)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购置、绑定气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在护罩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督促氧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带有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氧气瓶;将在用氧气瓶更换为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逐只加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与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绑定。
(二)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针对氧气瓶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气瓶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情况,并通过手机扫码读取气瓶信息,核验关联性;抽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对码开启充装枪等情况,充装单位对于非合规气瓶、介质不一致气瓶等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汇集本地区各类气瓶充装、检验等数据信息,按要求向气瓶监察平台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3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联系人:吴声淦,联系电话:0598-8222653。
附表:3.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表3
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氧气瓶相关情况 |
燃气气瓶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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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单位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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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充装信息平台充装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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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充装单 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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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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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台账的充 装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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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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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废并去功能化气瓶数量(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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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读取情况 |
抽查充装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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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可读取气瓶信息的充装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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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合格单位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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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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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保压阀在用医用氧气瓶数量(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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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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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保压阀在用工业氧气瓶数量(只) |
/ |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件3
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
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有效防范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D7003)中长输管道定义,督促推动使用单位进一步查清本单位油气长输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油气长输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名称有变更的,各县级局要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及时做好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二、开展燃气压力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加强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
省特检院三明分院负责做好系统对接工作,及时将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联系人:吴声淦,联系电话:0598-8222653。
附件4
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停机导致乘客滞留的事故或事件。为提升运营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全面整改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客运架空索道困人事故,促进科学施救、提高救援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坐客运架空索道安全,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
一、工作内容
(一)提升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应急处置能力。即日起,在用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应提前排查设备可能存在的故障问题,主动对接该设备的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认真反馈问题清单,督促其对故障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逐项研究排除修复措施,并要求提供设备故障手册,列明潜在困人故障清单,逐项描述故障现象和排除措施,共同细化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在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指导下开展应急培训。在用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要根据自身设备类型与检修、运维和应急处置难度,配备满足运营和应急处置要求的作业人员,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故障手册,开展故障排除培训,并针对故障清单所涉及的故障情形进行故障排除演练。以上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均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客运架空索道的原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已经注销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开展上述工作,或协调其他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协助开展。鼓励在用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设立远程服务平台。
(二)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要积极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一是开展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救援,进行主驱动系统和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切换、运行演练,确保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的控制系统功能、运行速度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能够在15分钟内投入运行,连续运行时间至少能运回所有被困乘客;二是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开展线路救援(垂直、水平救援),确保救护设备整齐完好,且套数、防雨措施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以上演练要做好记录,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鼓励使用单位与周边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及当地消防等应急救援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进度与要求
(一)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改(2024年5月底前)。使用单位要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指导建议,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检验机构,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整改。
(二)检验机构确认整改情况(2024年5月底前)。自2023年7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重点检查故障手册、培训记录、演练记录以及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对检验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要提出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监察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建宁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责令停用,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
2024年6月12日前,请建宁县市场监管局要对专项整治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和附表4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联系人:吴声淦,联系电话:0598-8222653。
附表:4.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整治排查表
附表4
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整治排查表
填报日期:
客运索道名称 |
×(新建、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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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使用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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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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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识别码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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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整机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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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型 |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固定抱索器)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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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排查项目 |
排查要求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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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运空道 新客架索 |
1 |
作业人员培训 |
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是否明确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数量等基本要求,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能力确认,确保使用单位在困人故障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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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确认记录是否书面反馈使用单位,并在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供给相关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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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单位有无委托有专业运营能力的单位协助本单位开展客运架空索道运营工作的需求。若有,是否已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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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运空道 在客架索 |
4 |
故障手册 |
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是否提供了《故障手册》,并且主动跟踪指导、密切配合使用单位实施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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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操作规程 和应急处 置流程 |
使用单位是否根据《故障手册》制定了或重新修订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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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配备 |
是否根据自身设备类型等配备满足运营和应急处置要求的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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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故障排除 培训与演 练 |
1.根据《故障手册》开展故障排除培训,并针对故障清单所涉及的故障情形进行故障排除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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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均应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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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远程服务平台 |
是否与生产单位设立远程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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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
1.是否开展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救援,进行主驱动系统和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切换、运行演练,确保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的控制系统功能、运行速度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能够在15分钟内投入运行,连续运行时间至少能运回所有被困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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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开展线路救援 (垂直、水平救援),确保救护设备整齐完好,且套数、防雨措施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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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演练是否做好记录,是否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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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急救援联动 |
是否与周边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及当地消防等应急救援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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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 存在 问题 汇总 |
序号 |
问题描述 |
是否整改(可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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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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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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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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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确认整改情况 |
单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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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