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明市监知〔2023〕18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加强三明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三明市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三明市行政区划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专利、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影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第五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应包括:

  (一)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市场监督部门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

  (二)为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妥善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在展会结束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报送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应包括: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且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主办方报备;

  (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第八条 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主办方及时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向工作站进行投诉,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处理有关投诉,在受理投诉后2小时内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配合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情况调查。

  第十二条 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可以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核实,工作站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第十三条 工作站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作站督促双方立即履行;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工作站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对被投诉的参展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作站提交书面答辩、或不能有效举证或者被投诉参展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抗辩不成立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的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掩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由于投诉人恶意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工作站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投诉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第十九 未设立工作站的,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站及时统计展会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 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