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自有气瓶数量要求的通知
明质监〔2017〕16号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五条第四款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质监特函〔2016〕40号)等文件精,遵循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局特安工作科院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新申请(增项)气瓶充装单位资质作补充规定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53号)规定的申请(取证、增项、换证)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资源条件中气瓶数量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申请(取证、增项)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许可要求所需数量的新气瓶必须一次性购买到位,购买时应有原始发票,申请单位应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书面表格应按气瓶制造单位登记气瓶起始号及终止号,同时应用电子表格登记并制成光盘,光盘上应标记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光盘上签名);申请时应将《气瓶使用登记表》(附电子表格光盘)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提交申请。
二、各类自有气瓶数量作如下调整或规定:
1.液化石油气瓶:调整为不少于10000只(含);
2.液氨、液氯气瓶:为各不少于 300 只(含 );
3.溶解乙炔气瓶:调整为不少于1000只(含);
4.二氧化碳气瓶:调整为不少于1000只(含);
5.氧气瓶:调整为1000只(含);
氮、氩气瓶:调整为各不少于500 只(含);
氢气瓶:调整为不少于500只(含);
6.低温绝热气瓶:不少于100只(含);
7.企业内自用气瓶应承诺不对外充装后按企业需要确定数量,其他特种气瓶数量另行规定。
三、根据省质监局(闽质监特〔2010〕188号)文件要求,申请换证的充装单位,各类自有气瓶数量也应满足以上规定,换证单位应持《气瓶使用登记证》并附已建档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刻录光盘申请换证。
四、各充装单位各类自有气瓶数量由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现场评审时会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以上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将本文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