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省特检院三明分院: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 省工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力争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分类管控,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各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淘汰的燃煤小锅炉予以注销登记,对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提高工作效能。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和检验单位,督促上述单位履行节能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场监管局在锅炉开工告知环节要加强审查把关,并积极做好上述规定要求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监督和指导辖区锅炉使用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相关管理要求,推进现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各地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现有锅炉台数50%,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中位于市区周边和主要通风廊道的应先行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加强能效把关。各县级市场监管、工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推进数据共享,督促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主体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锅炉图纸资料鉴定审查关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关(包括对锅炉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进行测试),进一步规范对锅炉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扎实推进在用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各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锅炉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锅炉使用环节环保监督管理。
四、健全保障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燃煤锅炉超高能效超低排放改造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改造项目的验收及抽查工作经费,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时向锅炉综合整治予以倾斜。市工信局将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将推进锅炉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共同促进提高监管水平,服务新三明建设。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8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