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通知
明市监消〔2023〕5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办理质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231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举报登记、分送

  1.市局消保部门承担来自12315热线咨询解答、投诉举报登记、分送等工作,指导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推进消费环境建设。

  2.投诉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自动流转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3.市、县级市场监管局业务部门通过其他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谁接收、谁录入”的原则将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录入到全国12315平台,通过自办或流转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二、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1.县级市场监管局消保部门对来自三明1231512345热线分送的投诉举报,应当第一时间审核,按照属地管辖、业务管辖原则,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股分办或自办。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231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投诉举报。

  2.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谁办理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工作岗位与全国12315平台操作权限相一致”的原则,按时将投诉受理(不受理)、举报立案(不立案)及办理结果等信息录入至全国12315平台,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实时,并按规定做好相应告知工作。

  3.投诉承办部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以下简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诉转案”处理,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信息录入至全国12315平台。

  4.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主动要求撤诉的,投诉承办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投诉事项中存在涉嫌违法线索的,不影响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该涉嫌违法线索调查处理;对已经接收的举报,举报人要求撤销的,不影响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举报的调查处理。

  5.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引导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或组织)成为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以下简称ODR单位),指导、督促ODR单位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十个工作日)。投诉承办部门在处理投诉中需要ODR单位协助处理的,由投诉承办部门负责跟踪该投诉件办理进展情况,并按时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举报催办、督办和保密纪律

  1.县级市场监管局消保机构负责指导投诉调解工作,催办、督办全国12315平台中即将到期、超期办理及超期反馈的投诉件,指导、督促投诉承办部门规范录入投诉办理信息,不断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和投诉数据质量,市局消保部门不定期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载体对全市投诉件办理情况进行催办,市、县级市场监管局消保部门应当定期对12315效能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2.市、县级市场监管局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登录全国12315平台查阅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举报信息,筛查涉嫌违法线索,指导举报处理,依托举报信息研判本业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监管措施,实施靶向性监管、精准性执法;跟踪催办、督办全国12315平台中即将到期、超期办理及超期反馈的本业务范围内的举报件,指导、督促举报承办部门规范录入举报办理信息,不断提高举报处置效能和举报数据质量。市、县级市场监管局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举报信息规范录入情况进行通报。

  3.市、县级市场监管局业务部门开通全国12315平台账号,实行专人管理,签订保密承诺,投诉举报查询、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办理情况予以保密,对投诉举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护。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投诉举报等信息的,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报批程序,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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