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二、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三、对于《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且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格式文书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用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意见书》《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等柔性执法文书,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明市监规〔202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2年版)
2.柔性执法具体工作方法
3.柔性执法部分配套文书范本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