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三明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记分制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安全技术检验、环保定期排放检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计分周期的总分值为12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年终排名”的管理模式。
(三)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1分。
(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依法立案查处。
(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违反监督检查表16-18项(见附件1)。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4分,封顶记8分。
违反监督检查表9-15项(见附件1)。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违反监督检查表1-8项的,封顶记3分(见附件1)。
(四)检测机构自愿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运行效果较好的,正向激励2分。
(五)被行业协会评为“五好示范”单位的检测机构,正向激励1分。
三、记分方式
(一)各市场监管局应按照部门职责,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存在的问题,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三)现场检查应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参加。
(四)各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及时记分,原则上,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按附件2)汇总上报市局,如检查期间发现特别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年中、年终将由市局统一公布排名,应包括县级市场监管局对每个企业的监管次数及记分情况。
四、管理措施
(一)年度累计记分≤2分的检验检测机构,定为A类,自行改正,可作为机动车检测机构协会“五好示范”单位备选,相关优惠资源倾斜;年度累计记分达到3分的检验检测机构,定为B类,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查处,且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做好日常监管;年度累计记分达到4-11分(含4分、11分)的检验检测机构,定为C类,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可以启动约谈,市场监管部门须加强监管,加强培训教育;年度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定为D类,依法责令停止检测,上报省局,建议通报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发生本办法所列问题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应负责验收,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同时验收结果须及时报送市局认证科。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记分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
(四)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本办法的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本办法由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2.《三明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记分表》
3.《三明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记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