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督局,梅列区、三元区工商局: 为规范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经营行为,促进本市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工商局制定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并经8月24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按照本指引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的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经营行为,促进本市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行为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经销商在本市开展的经营活动。也适用于直销企业在本市开展培训及组织会议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直销企业经销商(包括直营店、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体验店、互联网店等),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根据直销企业的授权、委托,或者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在本市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在固定场所内或者互联网上,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或为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的直销企业,其经销商可以对直销企业产品进行分销。
第六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必须取得直销企业授权、委托,或者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与经销商为同一负责人的,应当同时办理经销商营业执照。
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经销商不得在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开设营业场所。
第七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摆放)《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在合适位置张贴(摆放)服务网点授权书。 服务网点应当在适当位置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展示的价格必须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价格一致。
第八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摆放)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授权或者委托书。
第九条 服务网点与经销商共用一个经营场所的,要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应当按要求分别在各自区域张贴(摆放)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资料。
第十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可以销售直销企业授权、委托的直销产品,也可以依法销售其他非直销产品。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应当分开陈列、销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直销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办理消费者的换货和退货。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不得在固定经营场所外进行直销产品推介或销售;不得擅自以直销企业的名义开展新品发布会、产品推广会、激励会、分享会等性质的活动。
经销商不得招募直销员,不得组织开展直销培训或者考试。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档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备的主要内容为:三明直销企业基本情况表、直销企业在三明的服务网点、经销商一览表、直销区域许可证复印件、服务网点授权或委托书复印件、全市服务网点及经销商年度整体业务开展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向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的主要内容为:经销商详细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者经销合同复印件等文件)、直销企业在辖区开展培训及召开各类会议情况、服务网点及经销商年度整体业务开展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服务网点及经销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员培训,或者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包括产品说明会、招商会、推介会、研讨会等),应当在开展培训或召开会议3日前,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培训报备的主要内容为培训方案、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培训资料。
会议报备的主要内容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
第十五条 直销培训及组织会议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等场所内举办。
第十六条 直销培训及组织会议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不得强迫参加培训或会议的人员购买产品。
第十七条 对因传销、违规直销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经销商,直销企业应及时取消授权或委托,终止经销合同,并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管。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